单位协定存款
  产品说明: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基本规定:
开户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户,只有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
办理协定存款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经办行共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延期,需重新签订协议。
协定存款在结算账户中进行核算,该账户下设两个积数,即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
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协定存款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注明。以万元为单位,但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往来,超过单位约定留存额度的,由系统自动对单位约定留存额度内的积数计入活期存款累计积数内,对超过约定留存额度的积数计入协定存款累计积数内。
协定存款按季结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算。结算户中活期存款积数和协定存款积数分别进行结息,分别打印利息清单。